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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区建设事业和财政、...【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