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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企业投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9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为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诉办理工作效能,按照《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2017年工作要点》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好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作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决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的人和事,更大力度曝光、查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组织机构
    成立市政府企业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德诚任组长,市政府其他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企业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投诉办理工作,全市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服务职能
    受理企业主体的投诉事项;联合有关部门纠正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企业投诉事项;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企业投诉事项;结合投诉办理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受理范围
    对企业在行政审批、生产运行过程中,市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审批权限下放不及时、承接不到位、办理不规范等行政审批问题;
    (二)干预企业招投标、插手企业工程建设、干预企业采购、干预非公企业自由选择合作者等不当干预行为;
    (三)不作为、乱作为等懒政怠政乱政行为;
    (四)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致使企业办理事项延误造成损失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渎职失职、监管不力、不当干预、工作不规范等行为,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涉及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对非行政部门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二)企业间或企业内部纠纷的投诉;
    (三)已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程序,尚未形成结论的投诉;
    (四)匿名投诉;
    (五)已经形成处理意见并告知结果且无新的重要证据支持的二次投诉;
    (六)提供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充分的投诉;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工作程序
    (一)投诉受理。对企业投诉事项进行登记。投诉人应提供以下要件:投诉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转办。经审核后,对企业投诉事项进行立项分解,由企业投诉中心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办理,并限时反馈办理情况。
    (三)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企业诉求后,对重要和疑难企业投诉事项,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厘清事实,固定证据。
    (四)分析认定。针对投诉事项中关键疑点问题,联合办公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分别出具认定意见。
    (五)形成结论。综合中心调查核实和各部门分析认定结果,明确被投诉单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程序正当,形成处理意见。
    (六)问责处理。对经查实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和通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嫌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结果告知。企业投诉事项办理完毕后,由企业投诉中心及时将结果回复投诉企业或者投诉人,重大事项办理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八)办理终止。投诉事项办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或发现投诉人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如不符合受理范围),可终止办理。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鹤岗市市政府大楼301室
    投诉电话及传真:0468-3812346
    电子邮箱:HGQYTS@163.com
    邮寄地址:鹤岗市向阳区友谊路1号
    邮寄名称:鹤岗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
    邮编:154100